内蒙古工艺艺术品商会 简 介
内蒙古工艺艺术品商会是由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部门审批的,本商会是由多位艺术品收藏家、鉴赏家、理论家、著名书画家、篆刻家等组成的全国性收藏领域一级社会团体。 内蒙古工艺艺术品商会总部位于呼和浩特市,本商会并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建立了合作机构伙伴。目前,内蒙古工艺艺术品商会已与港。奥。台。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多个个国家和地区的艺术品收藏机构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商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收藏界的各方面专家、学者,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组织开展艺术品论证研究、艺术品收藏与学术交流,艺术品评估认证,协助会员及收藏家举办国内外藏品展览交流;对会员与收藏者进行收藏、鉴定、鉴赏等业务培训,提高广大群众和收藏爱好者的审美观与艺术鉴赏力;帮助会员及收藏家出版作品、收藏品理论方面的书刊,以及艺术品收藏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等,提高艺术品鉴赏水平,为艺术品收藏市场繁荣健康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坚持打击仿旧仿老的收藏品。提倡和鼓励支持现代工艺品的健康发展。 内蒙古工艺艺术品商会 《 章 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商会名称:内蒙古工艺艺术品商会 英文名称: 第二条:本会是由中国艺术品收藏家。内蒙古自治区收藏家、鉴赏家、理论家、著名书画家、篆刻家等自愿组成的收藏界专业性最强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收藏界各方面的专家学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对优秀艺术品的收藏、弘扬、研究与交流工作,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为祖国的两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会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 (一) 团结国内外艺术品收藏家、书画艺术家、专家、学者、书画收藏爱好者; (二) 帮助会员举办国内外藏品展,开展国内外艺术品收藏交流活动; (三) 帮助收藏者及作者对藏品进行润格鉴定,并出具润格鉴定证明; (四) 帮助会员出版藏品著作; (五) 定期举办学术和藏品的交流会、讲学、笔会与联谊活动; (六) 为把藏品推向国内外专业市场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只吸收个人会员,每位会员都应具备收藏家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声誉,爱国守法;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收藏已故和现代著名艺术家作品件以上; (四) 在艺术品收藏界,有一定的权威和影响力。 第九条: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藏品照片(注明年代作者); (二) 填写本会“入会登记表”;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会费标准:理事:1200元5年,会员:800/5年。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商会的决议; (二) 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运行状况; (五) 决定会员吸收、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地点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商会设立秘书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8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构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五年, 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均可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会长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副会长协助会长作好工作。 第二十六条:秘书长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有专业业务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经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7年11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对第二十七条进行了修改。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内蒙古工艺艺术品商会 2017年11月18日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后台管理 - 联系方式 - 网站统计 |